关于2008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通知
株 洲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株 洲 市 教 育 局
株洲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株价费〔2008〕207号
关于2008年秋季株洲市中小学收费事项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农民负担监管办:
为认真做好今年秋季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湘价教〔2008〕106号、湘价教〔2008〕138号、湘教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进一步落实免收学生杂费政策。重申:农村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寄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株洲城区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寄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2、株洲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必订课本书目(详见附件4)、作业本费标准(详见附件1、5),校服费按株价费〔2007〕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管理,坚决执行自愿有偿的收费政策。
(1)农村学校和班级不得统一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含寒假作业本费),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为学生代购,只能由学生或其家长自主向商(书)店购买。
(2)普通宿舍寄宿费标准继续按株价费〔2007〕154号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根据住宿条件在省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核定。从明年春季学期起,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含“普九”化债项目),不再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宿舍内水、电费及维护费等专项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列入学校经费预算。
(3)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费用由本级财政列入学校预算,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伙食费继续由县市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核定,并报市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只能按月收取,严禁按学期预收。学校应保证学生的搭餐需要,但不得收取搭餐费用。
(4)未纳入城区学校收费范围和农村未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小学生导刊》、《初中生月刊》及其他教辅资料,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除初中毕业会考以外的其他考试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试卷费、考试费等任何费用。
二、公办高中教育收费
(一)普通高中教育收费
1、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1000元/生.期、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800元/生.期、其他高中550元/生.期三类标准执行;择校费只限于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示范性高中和市示范性高中收取,收费对象分别为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20%,标准分别为2300元、1800元/生.期。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只能按规定收取代收费。
2、代收费继续按学生受益情况划分为应缴部分和自愿部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1)应缴部分由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
①课本费构成明细表详见附件6、7、8。
②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对象为设置有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不高于15:1)并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高一、高二年级学生。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详见附件10)每生每期50元、其它学校每生每期35元的标准执行。凡未达到上述计算机设置比例和未开设相应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③作业本费包括课堂作业本费和寒假作业本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学校收取作业本费后,应向学生提供课堂作业本(16开20页60g纸张,每生每期语、数、外每科不少于2本,其它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和寒假作业本。
(2)自愿部分由校服费、寄宿费、基础训练资料费等项目组成。
①校服费。株洲城区高中学校必须按自愿原则定购。所选供应商必须是中标企业,其价格株价费〔2007〕21号文件核定标准执行。五县市城区高中学生如需定购学生服,必须经过招标,其具体价格须报市物价局核准。农村高中原则上不要求着学生服。
②普通宿舍按150元/生.期收取,公寓式宿舍按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③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费用由本级财政列入学校预算,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伙食费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保本不盈利”的原则核定(株洲城市高中伙食费不予调整),县市须报市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只能按月收取,严禁按学期预收。
④基础训练等学习资料费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9。
(二)五县市职业高中教育收费
职业高中收费包括学费和代收费,分城区职高和农村职高两大类,并分别按农文、工科、卫体、艺术、医药、其他等六类标准执行(见附件3)。学校代收的课本费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县市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三、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另行批复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严格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各部门各组织和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各县市区教育收费文件必须报市物价、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严禁以补课办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在课余自行举办或引进民办学校合办收费的特长班、补习班、学前班。以利用国有资产方式(含出租教室、学生宿舍等场地)与外校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联合办学,如双语教学、实验教学等形式的,一律执行本校同等学历层次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三)开学收费时,各校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分项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五)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为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纠正和制止各种乱收费,市物价、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今年秋季开学期间,对教育收费及其公示和“学生缴费明白卡”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检)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及时接受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1、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宣传工作。学校要在校内醒目位置处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将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学校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细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城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继续执行“学生缴费明白卡”制度。“学生缴费明白卡”列选的服务项目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填列。开学收费前,各学校要将“学生缴费明白卡”发到学生家长,由学生家长选择签字后作为缴费依据。凡“学生缴费明白卡”上未列明或学生家长未签字认可的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费。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学校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可向物价、财政、教育、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举报。
2、9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2008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执行情况,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书面报告。
附: 1、株洲市2008年秋季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2、株洲市2008年秋季普通高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3、株洲市五县(市)2008年秋季职业高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4、株洲城区义务教育学校2008年秋季必订课本明细表
5、株洲城区义务教育学校2008年秋季作业本费构成明细表
6、株洲市2008年秋季高中一年级课本费构成明细表
7、株洲市2008年秋季高中二年级课本费构成明细表
8、株洲市2008年秋季高中三年级课本费构成明细表
9、株洲市2008年秋季高中基础训练等学习资料价目表
10、省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株洲地区公办普高)
株洲市物价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2008年 秋季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管办,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检查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市新华书店,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各新闻单位。
附件10:
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株洲地区公办普高)
市直单位:市一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四中、市八中
市十三中、 市十八中、九方中学、南方中学
株 洲 县:一中、五中
醴 陵 市:一中、二中、四中
茶 陵 县:一中、二中、云阳中学
攸 县:一中、三中
炎 陵 县:一中